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比較民事程序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COMPARATIVE CIVIL PROCEDURAL LAW(Ⅰ) 
開課學期
99-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沈冠伶 
課號
LAW7215 
課程識別碼
A21 M656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三3,4(10:20~12:10) 
上課地點
法研1 
備註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36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2004年間美國法學會(ALI)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提出「超國界民事訴訟程序原則」(ALI/UNIDROIT Principles of Transnational Civil Procedure),是繼仲裁模範法及跨國債務清理模範法之後,國際間再一次嘗試就國際民事程序制度提出整合各國立法之規範。且因涉及最根本之民事訴訟制度,而備受矚目。此部原則係由來自英國、阿根廷、法國、美國、日本、瑞士、南非、德國、義大利等各國之學者專家 所組成之小組,參考各國立法後所擬定,其目的在於調和各國民事訴訟規定上之差異,並考量國際民商事紛爭之特殊性及其與單純內國訴訟事件所具有之差異性。此部原則不僅可作為各國立法上之參考指標,亦可促使有長遠民事訴訟傳統之國家在法律上之改革,亦可類推適用於國際商務仲裁事件。
藉由討論此部原則中所定規範而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為比較分析。  

課程目標
培養學生閱讀外文文獻能力,作為採用比較法方法論撰寫碩士論文之基礎,並能與我國民事訴訟法制度相比較分析。

 
課程要求
「超國界民事訴訟程序原則」共計有三十一條,各條下均再分為多項規定,主要涉及之規範對象包括:(1)法院及其法官之獨立性、中立性及專業上適格、(2)國際審判管轄權、(3)訴訟上當事人之平等、(4)律師輔佐權、(5)合法送達及聽審、(6)法院語言、(7)權利救濟迅速原則、(8)暫時處置及暫時權利保護制度、(9)程序階段結構、(10)當事人之處分權及訴訟標的、(11)當事人及其律師之義務、(12)客觀及主觀之訴之合併、訴訟參加制度、(13)對於程序標的之第三人意見(法庭之友書狀)、(14)程序指揮進行作為法院之任務、(15)未經實體審查之駁回及缺席判決、(16)對於資訊及證據方法之接近、(17)制裁、(18)證據法上之拒絕權及豁免、(19)言詞及書面審理、(20)程序之公開、(21)舉證責任及證明度、(22)事案解明及法發現之任務分擔、(23)裁判及裁判理由、(24)和解、(25)費用、(26)判決之即時執行、(27)救濟程序、(28)訴訟繫屬之判斷及既判力、(29)有效之執行、(30)裁判之承認、(31)國際司法合作。
修課同學可自上開主題中選擇一項與我國法進行比較分析。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備註: 星期五10:00-12:00 
指定閱讀
http://www.unidroit.org/english/principles/civilprocedure/main.htm
此部原則可在上開網址查閱,並有多國語言之譯本。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